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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环境监察员的职责:
  (一)对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协助,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二)对受污染或破坏的环境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分析,查阅与污染或破坏环境有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资料,并有为其保密的责任;
  (三)可以调阅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资料;
  (四)可以约见或质询造成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当事人,如需提供有关文字材料时,当事人不得拒绝;
  (五)可以调阅和检查排污单位或个人缴纳和使用排污费的帐目和单据;
  (六)对造成严重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警告或处以罚款;
  (七)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向司法部门建议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向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进行污染治理或关、停、并、转、迁的建议;
  (九)对拒不接受环境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警告或处以罚款。
  第七条 环境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有一定的环境执法素质和能力,经考核合格;
  (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二年以上(含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五)乡镇环境监察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员工作;
  (六)环境监察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任用(或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 环境监察员及其监察证、胸章的管理:
  (一)环境保护监察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执法素质;
  (二)在依法对环境的监察中,环境保护监察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
  (三)环境保护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携带和佩戴环境保护监察员证、胸章,否则接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接受环境保护监察;
  (四)环境保护监察员证、胸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伪造、涂改、转让或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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