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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3日 黔府办〔1989〕25号)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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