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集资办电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6年10月7日 黔府〔1986〕86号)
为加快贵州电力工业发展,奖励多渠道、多层次集资办电,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集资扩建、新建电厂及高压送变电工程:
(一)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在贵州电力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安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省电力局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省电力局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省电力局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省电力局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部门编报。
(二)集资数额按集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形成生产能力所必需的配套输变电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凡合资项目,根据集资各方实际投入的资金核算集资比例。
(三)集资建设的电厂或机组,其产权所有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二是产权归电网,由电网用发电利润分期向集资单位还本付息。以上两种方式可任选定一种,并按投资比例分享用电权,二十年不变。
(四)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的发电厂或机组的经营方式和利润分配:
1.凡由省电力局与地方或部门、企业合资建设的电厂或机组,以及在电网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集资项目,均由省电力局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全部由地方或部门、企业合资建设的电厂,集资者愿意,也可委托省电力局代为经营管理,并签订代管合同。集资单位在集资电厂或机组投产后次年开始按资金利润率分取利润。
2.全部由地方或部门、企业合资建设的电厂,可根据集资者的意见,由投资各方组成联营公司自行经营;并入电网的,电量由省电力局转供,但应与省电力局签订发供电经营合同,必须统一执行电网的规章制度,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上网电量单价按利润三、七分成原则确定(发电方得利润的70%,供电方得利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