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
 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9日 黔府〔1986〕85号)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黔府〔1983〕111号文)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计费标准:
  (一)农用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制度。
  基本水费部分:不管当年是否用水,也不管采用何种计费方式,自流灌区,每亩预交基本水费一元三角;提水灌区,按黔府〔1983〕111号文中规定的比例每亩预交基本水费柒角五分或五角。
  计费部分水费:按方计费的灌区,粮食作物每亩用水超过3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5厘收费,经济作物每亩用水超过2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8厘收费。按亩计收的,在不低于各灌区现行标准的前提下,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计收;经济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五角计收。
  (二)非农用水费在不低于黔府〔1983〕111号文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按供水成本加适当盈余核定收费标准,并实行先交钱后放水制度。
  发电(加工)用水,利用上游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黔府〔1983〕111号文规定的水费标准计收;以下各级按前一级的标准减半收费。
  为改善环境(含旅游)和公共卫生需要用水时,在保证原供水计划的前提下,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供水。其水费参照农用水费标准按每立米不低于8厘收费。
  人畜饮水工程的水费,按黔府〔1983〕111号文规定照县城以下城镇生活用水的收费标准核定。
  (三)有条件的工程(或地区)应遵照国发〔1985〕94号文件精神,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供水成本测算,按成本制定本工程(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农用水费的收交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