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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竹林、原地没有征收更改资金的按我省规定补征8%;
  (八)木材加工单位直接向林农购进未缴纳更新改造资金的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
  (九)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手续费为3-5%。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森工企业简单再生产:
  (一)林区道路、集材场、集材道延伸及维修;
  (二)林区木材防洪保安,溪河疏导炸礁、楞场码头整治等生产性设施的修建;
  (三)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多种经营、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四)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购置;
  (五)营造速生丰产林、购置中幼林,护林及森林防火设施;
  (六)委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

第五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更新改造资金实行省、地、县按比例分成,三级管理。省、地、县的分成比例是:上交省林业厅15%,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5%,县林业局留用70%。国营林场按隶属关系上交,厅直属林场上交省林业厅30%,林场留用70%;地(州、市)属林场上交地(州、市)林业局30%,林场留用70%;县属林场上交县林业局20%,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0%,林场留用70%。
  按上交的比例,各县和县属林场以及林业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每季在季终后的十五日前交地(州、市)林业局;地(州、市)林业局及省属林场在季终后二十五日前交省林业厅。
  第六条 更新改造资金,是林业部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银行,由各级林业部门掌握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单项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至十万元的项目报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林业厅审批。用于购置或修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交付使用,并编报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转入固定资产帐,按固定资产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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