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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二)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按省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五)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六)指导、监督、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设置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七)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各类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
  (八)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
  (九)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十)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综合改革试点;
  (十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开发区的社会治安、文教卫生、民政救济、市政管理、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开办事程序。所有公职人员应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把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经济开发实体,以法人资格进行招商开发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建立开发建设基金及其管理组织。开发建设基金有偿投放,滚动使用。
  开发建设基金来源及使用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办法根据土地不同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予以确认。
  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授权分期征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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