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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失效]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
  第七条 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源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水域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取水点东部500米,西部2000米,沿湖陆域1000米;
  (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3000米,沿河、湖陆域2000米。
  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为外围保护区。
  第九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八)开山采石。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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