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2002)(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旅游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必须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两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六条 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二级保护区: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