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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综合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八)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九)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
  (十)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和水工程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权限,有权解决或者协助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第八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距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筑物周边十米;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和土地征购线以下;
  (三)小(2)型以上工程距渠堤主干渠左、右二至三米,支干渠左、右零点五至一米,小(2)型以下距渠堤零点五至一米。
  河流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侧距堤坝背面三至十米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洪水位确定。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有关管理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确定河流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自治县水资源规划,必须以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并同城镇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地区和行业的需要。
  第十条 水资源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分自治县总体规划和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分城乡造林绿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防洪排涝、渔业、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等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芙蓉江、三江流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梅江、新民、玉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上规划经过批准后,都要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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