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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5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5月3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
  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排水、防洪和水力发电工程。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依法修建的水工程的水,属国家、集体、个人、合伙人所有。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及其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资源管理的水行政执法权。
  乡、民族乡、镇水利工作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双重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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