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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妇女应当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遵守社会公德,学法、守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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