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