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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 标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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