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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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