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和荒弃土地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技术基础建设,坚持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提高农村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与经济效益;鼓励农民投资投劳整治土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用工业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技术承包、有偿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工作;重视民间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广新实用技术和开辟新产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村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水、电、路、通讯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帮助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畜牧业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搞好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运销,逐步实现畜禽商品生产系列化,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草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步完善草场的经营管理体制,鼓励和扶持集体、联户和个人承包荒山种草及更新现有草场,有计划地营造和发展人工草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封育并举的发展方针,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荒地、河滩植树造林。集体林场可以由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农民在自留山、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可以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帮助各族群众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水源林、风景林、行道树及珍贵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