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教师的在职进修和离职进修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的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年从民族机动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本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农、林、牧等科学技术机构的指导服务作用,同时注重农村科普协会、农民技术研究会的工作,努力扶持和发展科技示范户、专业户。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传统,积极建立健全各级文化工作机构,改善文化设施,发展广播、电视、电影放映、图书馆等文化事业,积极组织开展有益的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发展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搜集、整理文物古籍,保护革命遗址、名胜古迹和其他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能力,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积极发展乡、镇医药卫生事业,逐步改善医疗卫生设施,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饮水卫生,积极改良不符合饮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医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发展动植物中草药资源,重视发挥民间医药人员的作用,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依法行医,取缔非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保护各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