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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成分、少环节、有秩序的商品流通体制,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主导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贸易,不断满足各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按照民族贸易政策规定所给予的各项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边区集市贸易,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各民族群众合法的商品交易,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主要的农副产品实行有计划定购,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参照毗邻省、县同类产品的价格,可以调整某些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和销售价。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充分利用本县的优势资源,努力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在外汇留成及外汇使用等方面,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乡基本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城镇和村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调剂财政预算收支,自主地安排使用财政预算收入的超收资金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可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财政机关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的基础上,对收入不敷支出的不足数额,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收大于支时,按一定几年不变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的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国家经济政策变动、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财政支大于收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本县实际,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对干部职工实行生活补贴。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包干基数之外给予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以抵减正常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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