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间文艺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机构,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民族书籍;建立民族档案,做好民族史志的编纂出版工作;加速广播、电影放映、图书发行等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中国革命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遗址、红军渡遗址、金角洛夫陵墓等革命历史文物和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逐步完善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培养、充实医务人员,增加医疗设备,努力改善边远地区的医疗条件;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对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和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中医药的研究、应用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医药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办医,允许经卫生部门考核合格的民间医生按照国家规定开业行医。取缔非法行医。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增加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团结协作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基本方针,加强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