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申诉;
(七)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应当通过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第七条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律师担任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委托权限内,支持被代理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协助聘请方实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受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律师办理本规定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法律事务的责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按国家规定统一收费。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工作,应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人民法院需要指定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
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只能担任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案案卷和有关材料;
(二)就本案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三)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出庭执行职务;
(五)获取本案各种诉讼或者仲裁文书副本;
(六)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推迟开庭时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方便,提供阅卷处所;律师阅卷摘录的材料应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案。
第十四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需要时,可以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向工商、税务、银行、城建(房管)、土地管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鉴定结论,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向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少数民族公民进行调查时,应当有翻译人员翻译。翻译人员由当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