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指导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和开展培训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分,视情节可以并处罚款;涉及税务、工商行政、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擅自改变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
  (二)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三)地下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的;
  (四)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的;
  (五)无理阻挠、拒绝矿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采购和经营矿产品的;
  (七)不按审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损失的;
  (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它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复制、伪造或者变造采矿许可证的;
  (四)围攻、殴打矿管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上一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