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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失效]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主干道临街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办理程序:
  (一)城市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个人及家庭有关情况及其申请理由;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使用土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当国家建设需要时,虽未到期也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退回临时用地。
  凡救灾、抢险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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