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组织和监督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团结;
  (六)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