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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组,在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须经秘书处同意,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经秘书处同意,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
  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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