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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2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查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决算
  第四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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