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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失效]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五)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审判,就案讲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理顺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各项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按照收案范围,及时审查、受理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提出刑事自诉主张的原告人和提出主张的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应明确其举证责任,提出举证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证据;
  (三)实行审判公开,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四)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需要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经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加盖院印。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收结登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保密、请求报告等规章制度。
  已审结案件的卷宗,应当定期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于审判案件出发,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办理案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急案先办,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徇情枉法,不贪赃卖法,不吃请受礼,不索贿受贿,不经商牟利,不欺压群众,不泄露机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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