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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8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议案。会议决定:凡在《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已经离休退休和调离工作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一次性免去,名单报任命机关备案;今后,凡要离休、退休和调离职务的,必须依照《任免暂行办法》之规定,先免去其职务,然后再办理离休、退休和调离工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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