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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8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198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改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会议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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