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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88年1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的实际情况,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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