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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89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89年11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公所、乡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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