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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修改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五章 教育事业
  第六章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
  第八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九章 民族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领导全州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文明、民主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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