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城市可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办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在师资、资金等办学条件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所在地,应逐步建立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
第十条 职业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职业高级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含职业大学),招收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因特殊需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五年。
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不规定学制,其培养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要求,可根据专业、工种的需要,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举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举办职业高中,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举办职业初级中学,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如需改变学制、新增专业、合并及停办,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开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定期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督专业技术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在当地劳动人事、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首先从有关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学设置的职业技术班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做到“先培训,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