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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5月6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一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省司法厅;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除普遍实施刑法外,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1980年底以前,全省要逐步做到实施刑事诉讼法。为此,还必须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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