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琼府办〔1999〕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以下简称“一控双达标”)。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取缔、关停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老企业和违反环保规定的新建项目分别下达了限期治理、整改决定,“一控双达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省政府去年下文明确的167家到2000年前限期达标排放污染物重点工业企业中,仍有相当部分企业尚未开始采取治污措施,全面实施“一控双达标”的任务仍很艰巨。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再次重申,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要求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为切实做好我省“一控双达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重视“一控双达标”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的认识提高到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战略的高度,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确保在2000年前完成我省“一控双达标”任务。
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一控双达标”工作负总责任,要提出整改措施,具体部署,落实到污染限期治理的企业。对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