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场土地的,由所在市、县政府按上述征地费用及青苗赔偿标准全额包干给农场,省农垦总局负责解决征用农场土地和青苗赔偿及线路走廊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税费征收: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中有关税费的征收,参照调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费政策执行,即凡项目直接发生的税费,费类免收,地方税类采取列收列支办法,即征即退处理。
三、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
(一)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快的市、县,优先安排农村电网改造项目。
(二)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和效益好的项目,按需要保证及时通电。对解决重点工程、农业开发和重要旅游景点用电的项目要优先设计和施工,资金要及时到位,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提高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应按工程实施计划分批进行,全部设计任务必须在1999年10月底以前完成。
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实行限额设计,由各市、县电力公司负责设计和编制预算工作;35千伏变电站工程实行典型设计,由省电力设计研究院负责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的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必须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限时完成。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在保证质量和工期及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省电力系统的施工队伍。
(四)为了保证农村电网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35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由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专门监理机构或省内有资格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
(五)按照省发展计划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要按达标投产的质量要求,严格逐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工作要与工程竣工验收相衔接,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结算一个。
四、规范采购行为,确保产品质量
(一)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由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批量集中招标采购原则统一采购。
(二)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设备,必须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内择优采购;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大宗材料、设备,原则上在本省范围内采购。大宗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必须经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厅牵头制定,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