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琼府办〔1999〕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加快实施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改一同价”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今年13项为民办实事的第一项。为了加强领导,保证我省“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两改一同价”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两改一同价”的实施工作。要把“两改一同价”工作作为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制订具体方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省电网的经营管理企业,负责具体实施“两改一同价”工作,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实施减人增效,不断强化企业职能,规范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成本核算,增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调控能力,保证“两改一同价”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两改一同价”工作的优惠政策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变电站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只付征地费,不付出让金,征地费用标准为37500元/公顷。
变电站建设用地征地标准:110千伏0.4公顷以下,35千伏0.2公顷以下。要尽量减少征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线路走廊纳入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线路走廊青苗赔偿标准:110千伏10000元/公里,35千伏6000元/公里,10千伏1000元/公里。施工中应尽量减少青苗损毁,少砍树木,砍掉的树木由项目所在市、县组织异地补种。
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可将变电站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及线路走廊青苗赔偿费按项目实施计划一次性拨付给各项目所在市、县,由市、县政府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电站征地和青苗赔偿及线路走廊清理工作。征地中涉及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问题,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