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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
 (1990年3月16日 琼府办〔1999〕21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具体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构的公务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监督机构的公务员担任。
  第四条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生猪屠宰业务知识;
  (三)熟悉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程序: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分别对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初审后填报审批表,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法制部门分别发给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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