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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修改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
  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以经济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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