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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及其周围的建设工程,必须保证城市交通的需要。主要道路交叉口,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主要路段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七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八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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