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因不合理投机等非正当因素导致上涨过快过高,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冻结地价、限制特定区域内土地转让等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并用于普通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的土地增值额不得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扣除项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确定。
按前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核准结果送交税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未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标定(准)地价4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其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地价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地价评估机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地价评估业绩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三宗地的地价评估实例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