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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
 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
 (1999年1月1日 琼交〔1998〕245号)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联合制定了《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琼州海峡,是指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
  第三条 凡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滚装运输的船舶,承运车辆、货物、非车载货物的运价和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与广东省海安港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执行。
  琼州海峡其它港口间滚装运输所计收的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车辆及车载货物的重量或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二)以自重为计费单位的,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三)以长度换算重量吨的,运输单元长度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进整计算。
  第五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张运单的总收费额尾数不足1.00元时按四舍五入进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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