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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0日)废止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5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交易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免征契税。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房产的交易,返还营业税,免征契税。
  第三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五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六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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