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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从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及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并注意培养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招收国家公务员时,应当招收一定比例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考试考核,自主补充自治县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按当年新增用人指标自主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自治县工作和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其配偶、子女就业。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城镇户口。
  对在自治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县经济的发展,适当提高其生活补贴,并做好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保障自治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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