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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自产的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享受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权限内自主决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利用本地旅游资源,发展具有自治县特点的旅游业,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建设完善旅游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开发具有自治县特色的旅游商品,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自治县的环境资源不受污染、损害和破坏,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依法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县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独资经营等方式,开采依法由本自治县开采的矿产资源。
  凡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搞好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加强对城乡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扶贫规划,分类指导扶贫工作,从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贫困乡村、边远山村以及革命老区发展经济,帮助当地人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
  扶贫工作应当与经济开发、科技兴农相结合,建立不同类型的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和扶贫生产基地。
  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动群众,自力更生,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少数民族山区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各项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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