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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
  被委托的组织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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