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
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