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
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第
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有场外非法出让、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