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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
  (二)从事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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