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房产预售(预购)

  第十一条 凡房产经营者在未领取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与房产购买人(含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的,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均视为房产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已签订房产建筑施工合同;
  (三)除付地价款外,投入该房产建筑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房产预售前,须先由房产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预售房产的建筑施工合同;
  (四)经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投入该房产建筑预算投资总额25%以上的验资证明或完成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的有关证明;
  (五)预售房产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房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房产预售必须由房产经营者和房产购买人双方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其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房产的建筑面积、结构、座落地点和四至;
  (三)房产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四)土地的使用面积(或占用份额)和年限;
  (五)房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售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房产预售(购)契约签订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者应会同房产购买人持《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和房产预售(购)契约及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预售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