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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7月23日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财政周转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是指由市财政局管理、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财政部关于“控制规模,限定投资,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对市财政周转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财政周转金的主要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六条 市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支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及商业网点开发、市场建设,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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