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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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